1. 目的:為確保本單位中央廚房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維護消費者健康,訂定食品回收指引,
作為本廚房實施回收行動準則。
2. 適用範圍:產品對員工之飲食安全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或其品質不符規定時之回收行動。
3. 權責:
3.1. 單位營養師:依所得訊息決定是否進行回收行動。
3.2. 駐點營養師/衛管: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客戶進行回收,成品送檢、回收成品相關資訊提報。
4. 定義:
4.1. 回收等級:
第一級: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或主管機關命其應回收者。
第二級: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之危害者。
第三級:物品對民眾雖然不至造成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規定者。
4.2. 回收深度:
一、本單位員工層面
二、零售商層面(不適用本廚房)
三、批發商層面(不適用本廚房)
5. 作業內容:
5.1. 成品如有下列情形,則需實施食品回收
5.1.1. 成品因違反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法需回收者。
5.1.2. 成品有瑕疵而認為有回收之必要者。
5.1.3. 本單位依法或自認有回收必要主動發起回收時。
5.1.4. 員工之抱怨或申訴,經查證品質重大缺失屬實時。
5.2. 依據提報之資料決定是否進行回收,並於回收時判定回收等級。
5.3. 衛管人員需建立完整產品回收紀錄,包括產品名稱、包裝、型態、總量、受貨者之名稱
及地址及出貨日,並分析回收原因、可能產生之危害,擬定矯正及防止再發措施、處理結果及後續追
蹤結果。(G-4-7-01)
5.4. 需回收之成品於 1日內完成回收作業。
5.5. 遇第一級回收情況,應發布新聞稿公告週知;遇第二與第三級回收情況,並經縣(市)主管機關評
估該物品確有危害民眾健康者,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層面時,亦應發布新聞稿公告週知。
5.6. 回收過程需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內容包括消費者人數、物品之數量、
未回應廠商或人數、回收物品保管地點與負責保管人員、查核次數、結果及預計完成期限。
5.7. 送回的成品需確實清點數量,並隔離且標示完整。
5.8. 回收成品屬第一、二級的物品自行報廢 處理,屬第三級物品確實不會對健康發生危害時,依異
常處理作業處理。(G-4-1-02)
5.9. 銷毀行動需經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5.10. 衛管人員妥善保管食品回收行動之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查核。
6. 參考文件: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衛生福利部 2013)
7. 紀錄表單:
G-4-1-02 異常處理紀錄表
G-4-7-01 成品回收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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